行政征收(共1项)
2006-11-2 14:45:16
行政征收事项名称: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3.《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