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共1项) |
| 2006-11-2 14:45:51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涉及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 法律依据: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⒉《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批准所辖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各级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机构负责归口管理统计调查,承担审核工作。” ⒊《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统计调查对象超出计划生育系统管辖的,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报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 ⒋《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发到本部门管辖系统内单位的统计调查表,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同级统计局备案,并将统计资料报同级统计局;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发到本部门管辖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表,由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报同级统计局审批,并将统计资料报同级统计局。”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