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共9项)
2006-11-2 14:50:37 
一、违法行为名称: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违法行为名称: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2.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六条:“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检查、监督工作。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行为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及时、严格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
第三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
第十条“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实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3.《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违法行为名称: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违法行为名称: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一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⒉《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三)伪造、变造、买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法行为名称: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名称: 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
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七、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向农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所收费用、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八、违法行为名称:未按规定办理、交验《婚育证明》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㈠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婚育证明》的,予以警告,并处50元罚款。”
㈡未按规定交验《婚育证明》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

九、违法行为名称: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